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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商报
一则刑事判决书引发券业广泛关注。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信息显示,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某、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程某分别收受18万元、5万元“好处费”,为上市公司江苏利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通电子”)撰写研报增加市场关注度,最终双双被判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且分别被并处罚金10万元。从行业情况来看,近年来也有部分券商分析师因存在泄露未发布研究报告观点、擅自买卖股票、违规私自荐股等行为被监管处罚。在业内人士看来,分析师撰写的研报若存在信息误导等违规行为,不仅会导致投资者判断失误,甚至可能会影响金融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稳定。
分析师收好处费“吹票”被判刑
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发布的信息显示,2023年4月,东方某有限公司研究所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某、电新行业高级分析师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接受宋某甲请托,利用邹某时任职权,为利通电子撰写研究报告以增加该公司股票的市场关注度,其中,邹某负责组织研究报告的撰写。
据悉,邹某、程某分别收受18万元、5万元“好处费”。2024年12月,程某主动向大连市公安机关投案。2025年1月,邹某、程某分别在家中和公司被某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决,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两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
虽然上述判决书未公布邹某、程某具体姓名,但相关研报信息将线索直指东方财富证券原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杰、原电新行业分析师程文祥。
结合公开信息来看,2023年4月,东方财富证券曾发布题为《面板产业触底反弹,LCD精密金属结构件龙头有望充分受益》的研究报告;2023年12月,东方财富证券发布《主业战略布局进展突出,AI算力租赁服务打造第二成长曲线》,均涉及对利通电子的点评,且两份报告的署名分析师均为时任电子行业首席分析师邹杰。程文祥也曾联名发表多篇署名研报,内容覆盖新能源、电新等领域。
不过,当前中证协已无法查询到名为邹杰、程文祥,且曾在东方财富证券任职的证券从业人员信息。针对上述分析师的任职情况以及公司后续拟采取的防范整改措施,北京商报记者发文采访东方财富证券,相关人员表示,目前公司还在了解情况。
近年来多名分析师遭监管点名
事实上,近年来,券商分析师因存在违规行为被监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甚至处罚的情况并不罕见。例如,2025年5月,深圳证监局指出,证券分析师王志杰在执业期间存在泄露未发布研究报告观点、违规私自荐股及为近亲属所在券商介绍客户等多项违规行为,被出具警示函。
中国证监会在年内发布的监管情况通报案例则提到,某证券公司证券分析师在微信群中看到某传闻后,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对不实信息进行整合并发送至另一微信群,造成不良影响。经查,该证券公司存在员工对外发声管理不到位、自媒体账号监控不到位等问题。针对前述问题,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该证券分析师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该证券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24年,中证协通报的证券从业人员违规案例也提到,朱某曾先后任某证券公司研究所助理、助理研究员、高级分析师,为证券从业人员。从证券公司离职后,朱某任某基金公司发展部研究员,为基金从业人员。朱某在证券及基金从业期间,擅自买卖股票且未依法申报投资,被监管没收违法所得485.85万元,罚款495.85万元。
回顾2023年,太平洋证券也因存在个别研究报告未记载分析师证书编码,个别研究报告数据计算有误;5名分析师未取得分析师资格,但以分析师名义对外发布研究报告等违规行为,被云南证监局责令改正,分析师刘国清、崔文娟也被出具警示函。
中国(香港)金融衍生品投资研究院院长王红英认为,分析师撰写的研报若存在信息误导等违规行为,不仅会导致投资者判断失误,甚至可能会影响金融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和稳定。若相关部门对违规行为实现常态化监管、加大处罚力度,可以对券商分析师甚至整个行业的从业人员起到震慑作用。
那么,针对券商分析师可能发生的违规情况,应如何加强监管?中国企业资本联盟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建议,可以建立分析师“黑名单”与“灰名单”。另外,对分析师个人追责的同时,可以对其所在券商处以同等甚至更高程度的研究业务相关处罚,并强制启动公司治理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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